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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741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5:21关于第640741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422号
申请人:佛山智得智能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开耀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4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818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注册阶段已初步审定的耐磨金属、(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金属标志牌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合金、普通金属合金、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耐磨金属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制窗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合金、普通金属合金、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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