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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18015号“宝联泰 BAOLIANT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3:05关于第64318015号“宝联泰 BAOLIANT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08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兴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8015号“宝联泰 BAOLIAN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流水线传送机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50622号“联宝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9149号图形商标、第17397032号“LONGBO GROUP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在流水线传送机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机械、喷漆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包装机、喷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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