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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3452号“安易信息ANYI INFORMATION 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9:53关于第62803452号“安易信息ANYI INFORMATION
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18号
申请人:山东安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中大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3452号“安易信息ANYI INFORMATION 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99014号“安易云设备云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01798号“安易云设备云管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59695号“金安易KI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安易信息ANYI INFORMATION”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在整体上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安全咨询;互联网安全咨询;数据安全咨询;计算机平台的开发”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平台即服务(PaaS)”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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