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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9866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9:34关于第611986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13号
申请人:百穰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8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39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两引证商标所有人所述行业不同,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标识,承继了申请人的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且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当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对应的关系,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圆形背景图中含有镂空文字“穰”,引证商标图形部分为不规则正方形边框中含有文字“壤”,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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