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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49298号“NOV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7:48关于第61049298号“NOV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35号
申请人: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9298号“NOV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8824号商标、第8776518号商标、第14622905号商标、第48359135A号商标、第55464363号商标、第56281080号商标、第59676430号商标、第60561300号商标、第801693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1093866号商标、第84232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中,引证商标五处于商标实质审查中,引证商标七、八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十一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光电开关(电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家用遥控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七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6、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现核定使用的家用遥控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显著识别英文、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十一英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核定使用的电子字典等商品、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四、六至八的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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