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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53909号“雲時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7:36关于第54353909号“雲時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11号
申请人:云什泰(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53909号“雲時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60176号“云食界”商标、第47118352号“云食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宣传使用及知名度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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