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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9307号“酱之初和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5:56关于第64399307号“酱之初和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303号
申请人:贵州酱之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9307号“酱之初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酱之初和天下”是申请人字号“酱之初”与系列品牌“和天下”的组合,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初审公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496号、第930708号“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大量含有“和天下”字样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酱之初和天下”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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