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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069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5:27关于第641069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671号
申请人:西安金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6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18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第1546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对申请商标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相同标识,并存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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