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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22874号“JDI京东工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2:41关于第56422874号“JDI京东工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53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22874号“JDI京东工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89488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第6705982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第1457753号“JDI”商标、第28167372号“JDI及图”商标、第13409780号“JDI”商标、第22992578号“JD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官网截图、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推广资料、检测报告、慈善活动资料、相关报道、完税证明、在先裁定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申请商标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硬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网络通信设备;无线路由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雷达设备;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高清电视机;照相机(摄影);电子芯片;自动定时开关;视频显示屏;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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