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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006634号“WHPOLOSPOR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1:05关于第11006634号“WHPOLOSPOR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霍成云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志军
申请人因第11006634号“WHPOLOSPO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412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6月30日至2021年06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霍成云是广州华豪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广州华豪实业有限公司和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邱绍清”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名下商标均由广州华豪实业有限公司和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是真实、有效的,并未出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21)沪徐证经字第6163号公证书复印件;
2、大众点评“WHPOLOSPORT”品牌店铺(宝龙广场店)实体店面照片;
3、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定制的“WHPOLOSPORT”品牌画册;
4、“WHPOLOSPORT”品牌网店销售截图;
5、门店、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霍成云于2012年6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2、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之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货物展出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非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货物展出等服务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货物展出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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