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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01957号“周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0:09关于第64101957号“周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408号
申请人:李荫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1957号“周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41920号“周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已初审或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其在其他类别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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