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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167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9:12关于第640167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81号
申请人:安徽轻运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新图扬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6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03131号“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03133号“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639642号“OYO TOWN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39650号“OYO HOT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外文“OYO”在表现形式、表现内容、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搬运;租用汽车运输;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运送乘客;商品包装;汽车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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