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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41465号“聚福小妹 JU FU XIAO 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7:44关于第61941465号“聚福小妹 JU FU XIAO
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276号
申请人:贺志凯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41465号“聚福小妹 JU FU XIAO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5117号“福联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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