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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51181号“REALME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6:57关于第61751181号“REALME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52号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51181号“REALME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20111号“REALME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141586号“REALME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霓虹灯广告牌、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眼镜、电池、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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