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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31474号“Sinic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6:06关于第21031474号“Sinic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70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北大博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珠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同琦
申请人因第21031474号“Sinic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2384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04月14日至2021年04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在生命健康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产业集团,业务范围涉及干细胞存储与临床应用等。申请人在干细胞技术及应用领域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合法使用,在采购供应合同、产品包装等实际使用中都进行了合法使用,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且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同行业内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联系。被申请人恶意撤销申请人合法使用的商标,属于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全称的网站域名信息及官方网站;
2、无锡北大博雅网站宣传;
3、宣传资料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检索发现,申请人名下近六百商标,且复审商标也在多个类别上进行了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列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无锡北大博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采血器械;血压计;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X光装置;医用特制家具;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人造软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采血器械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能表明申请人网站建设及公司介绍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弱,其实际形成时间无法确认。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采血器械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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