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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3850号“CHAOZHOU ZHONGYE GUANGDONG CHIN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4:31关于第4543850号“CHAOZHOU ZHONGYE
GUANGDONG CHIN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潮州市中业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名扬四海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聪侠
申请人因第4543850号“CHAOZHOU ZHONGYE GUANGDONG C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8775号决定,于2022年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的参展协议书、展位费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展台图片;2、产品包装箱图片;3、申请人的国际销售确认单、商业发票、汇款凭证;4、宣传页图片、名片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装饰品等商品,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6日止。2019年2月18日该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被决定撤销该商标在“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陶器;非贵重金属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耐酸耐碱陶瓷器;仿瓷器;仿陶器”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已刊登于第1647期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瓷器装饰品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证据1中的参展协议书、展位费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未显示复审商标,展台图片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证据4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均为外文证据,在申请人未对其进行合格翻译的情况下,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视该证据未提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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