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8053838号“希夫 SCHIF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2:43关于第38053838号“希夫 SCHIFF”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71号
申请人:RB健康(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霍江临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4日对第38053838号“希夫 SCHIF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946053号“SCHI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15152号“Schiff SINCE 193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61942号“SCHI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69361号“旭福 Schiff SINCE 193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63313号“Schiff Digestive Advan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615153号“Schiff SINCE 193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615151号“Schiff SINCE 193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615150号“Schiff SINCE 193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Schiff”系列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破坏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信息;
2、相关证书;
3、经销协议及翻译;
4、相关企业信息、证明书;
5、卫生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6、商品销售资料;
7、品牌宣传资料;
8、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
9、相关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申请注册,2019年1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豆(未加工的);谷(谷类);活动物;树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尚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申请人“Schiff”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