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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87547号“领创未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0:34关于第64387547号“领创未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218号
申请人:广西领创未来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87547号“领创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1049号“领秀未来 Dominate the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91870号“领航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04042号“领育未来 Elite-Guide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811124号“领军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12893号“领英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775459号“领信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213600号“领导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97482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831647号“卓越易会 easym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未取得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除玩具出租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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