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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37317号“HF•N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9:31关于第51437317号“HF•N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10号
申请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华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51437317号“HF•N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HFNE”商标的在先抢注。2、申请人“HFNE”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广东省的企业,具有地缘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HFNE”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及不正当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淡化申请人“HFNE”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进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人对“HFNE”商标的使用证据;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无人驾驶汽车;汽车;电动汽车;汽车用点烟器;车辆防盗设备;风挡刮水器;车辆引擎罩;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HFNE”商标的在先抢注,其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争议商标标识,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HFNE”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该影响以及被申请人,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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