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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98018号“敬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4:05关于第36898018号“敬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25号
申请人:龙沙区郑敬璇家庭烧烤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吴长生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36898018号“敬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均包含“敬璇”,二者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对“敬璇”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企业字号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将造成消费者混淆和市场混乱。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员工手册;
2、申请人企业字号早年纪念照片及广告牌照片;
3、关于敬璇烧烤荣获第四批“鹤城老字号”称号的说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0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08月07日。
2、申请人曾于2020年12月23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1533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上述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查明事实可知,鉴于我局已在前次无效宣告中对申请人基于《商标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提理由及除证据3之外的其他证据作出评述,并且证据3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前述条款的审理结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再次依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前述条款,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该部分主张予以驳回。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3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字号、“敬璇”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申请人并未援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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