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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07423号“沂蒙香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3:38关于第60607423号“沂蒙香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175号
申请人:莒南县绿优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07423号“沂蒙香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74463号“沂蒙信息港”商标、第57662423号“沂蒙糁”商标、第51758690号“沂蒙人才网”商标、第28966391号“沂蒙壹号”商标、第28310516号“沂蒙 牛郎果果 M”商标、第26649298号“沂蒙名品”商标、第21652894号“沂蒙麻小”商标、第19959432号“小山村 沂蒙 SMALL VILLAGE”商标、第18351194号“沂蒙在线”商标、第14962917号“沂蒙 小菜一碟”商标、第12614839号“沂蒙家居网”商标、第1448877号“沂蒙”商标、第14799612号“大沂蒙”商标、第3275021号“金沂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至十四指定使用的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十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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