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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69782号“环亚新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8:09关于第49169782号“环亚新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68号
申请人: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坝县康乐康泰康药店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9169782号“环亚新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20467998号“环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及推广已在全国形成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高度近似,且二者指定使用的服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三、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行业协会推荐函;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申请人的商标及专利注册情况;
4、服务合同、发票;
5、引证商标在日常办公中的使用情况;
6、广告宣传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照片;
7、纳税证明;
8、财务审计报告;
9、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核实,本案证据在第49166044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空调出风口的密封服务、空调清洗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空气清新、空气净化等服务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明确体现引证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较少,未能全面反映其持续使用“环亚”商标的服务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环亚”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环亚”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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