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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242997号“大禹匠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6:00关于第26242997号“大禹匠才”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85号
申请人:湖南新景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企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匠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26242997号“大禹匠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3881号“大禹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相关公司简介、所获荣誉;2、相关媒体报道;3、相关使用资料;4、其他案件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9月0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防水冷胶料;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商品上。2022年03月06日,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由申请人转让至大禹(广州)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共有。本案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主体资格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大禹匠才”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大禹”,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防水冷胶料;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染料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油漆;防水冷胶料;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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