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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177369号“乘法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3:24关于第41177369号“乘法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15号
申请人:深圳市乘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乘法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对第41177369号“乘法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7082538号“乘法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97213号“乘法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41637号“乘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09100号“乘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乘法”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质):
1、申请人“乘法”系列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网络项目开发协议及验收标准;
4、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后,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注册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前,核定使用在第35类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权利,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安蕾
杨乐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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