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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9257号“趣配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3:12关于第64099257号“趣配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743号
申请人:杭州菲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9257号“趣配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材料、荣誉、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趣配音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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