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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4436号“野象剧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1:16关于第62414436号“野象剧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485号
申请人:广州市迈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4436号“野象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27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组织体育比赛、书籍出版、表演场地出租、提供娱乐设施、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假日野营服务(娱乐)、票务代理服务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体育教育、体育场设施出租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电影发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体育场设施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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