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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7431号“陇中老百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9:02关于第64607431号“陇中老百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44号
申请人:蒋平苏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7431号“陇中老百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统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76240号“陇老百姓”商标、第11994991号“老百姓”商标、第53666931号“老百姓 大药房 LBX PHARMACY”商标、第7189537号“老百姓”商标、第11994990号“老百姓”商标、第53654069号“老百姓”商标、第11994994号“老百姓”商标、第7189529号“老百姓”商标、第62809476号“老百姓”商标、第7189549号“老百姓 大药房 LBX PHARMACY”商标、第7189531号“老百姓 LBX PHARMA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取得申请商标的著作权。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四、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档案及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在先注册商标使用照片;申请商标的连锁药店统计表;相关荣誉证明材料;百度百科在线查询截图;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引证商标一企业信息及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三、六、九申请注册流程截图;无效宣告裁定书;其它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22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九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九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十、十一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十、十一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著作权及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著作权及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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