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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44988号“RAINM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5:07关于第64744988号“RAINM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83号
申请人:东莞市润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4988号“RAINM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95677号“RAININ”商标、第12648105号“RAINMAN”商标、第12658406号“蕾萌 RAINMAN”商标、第16897373号“RAINMI”商标、第17601016号“RAINMI”商标、第16047916号“雨铭 RAINMING”商标、第59437176号“RINM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店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炉、供暖装置、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家用豆浆机、紧固管道用金属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水管龙头、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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