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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5647号“大漠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3:58关于第63425647号“大漠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29号
申请人:民勤县骄阳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5647号“大漠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8598号“大漠DA MO及图”商标、第14113113号“大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有他人继受,引证商标一、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区别显著,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漠蜜”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大漠”、引证商标二“大漠”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瓜汁、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主张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已注销,但主体注销并不当然意味着商标权利丧失,故对其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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