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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0717号“凤凰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3:45关于第63190717号“凤凰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894号
申请人:墨江凤凰山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0717号“凤凰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2305号“凤凰窝”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餐馆等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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