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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7089号“井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9:08关于第64917089号“井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68号
申请人: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上南社区蔬菜协会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粤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7089号“井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持续有效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井都”因产自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的井都镇而得名,“井都萝卜”是汕头名优土特产。“井都”是当地人民根据当地特定的地理环境、独特的种植方法和人文因素产生特定的品质,能充分体现该地区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完美结合,是当地特色的名优特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潮阳县志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井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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