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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626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7:40关于第644626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899号
申请人:杭州鑫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626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2219号“宇 安 消 防 YUAN FI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读部分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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