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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046622号“HEYTEAN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5:32关于第44046622号“HEYTEANOW”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54号
申请人:深圳鼎加弘思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4046622号“HEYTEAN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NOW”和“TeaNow”均为申请人自主原创品牌,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542109号“Tea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41376号“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86830A号“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586841A号“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589160A号“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049092号“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050979号“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3059333号“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059368号“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品牌并注意合理避让,但被申请人仍在与申请人主营产品相同或关联密切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明显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已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维持注册和投入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助长不良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资质、荣誉情况、媒体报道;
2、申请人企业专利清单及证书、申请人通过著作权保护“coffee now”系列商标的情况;
3、使用“now”、“coffee now”系列商标的商品及包装、产品认证证书;
4、“coffee now”系列商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与江南大学合作及设计服务合同、网络推广证据;
6、申请人在各类行业展会中使用“now”系列商标的情况;
7、产品荣誉;
8、申请人的“now”商标在其他案件中获得保护的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注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谷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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