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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2742号“硅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3:07关于第63352742号“硅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03号
申请人:深圳市硅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2742号“硅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构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众多含有“硅”的商标已在42类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申请商标应被认定具有显著特征。且申请人“硅派”商标已在欧盟获得初步审定,更充分说明不具有欺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硅派”商标在欧盟初审公告信息页及翻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硅派”,包含“硅”,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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