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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63677号“城乡百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2:45关于第63863677号“城乡百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498号
申请人:宁德市雷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3677号“城乡百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48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城乡百姓生活服务平台页面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城乡百姓”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缺乏显著识别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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