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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5515号“年年有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1:52关于第63595515号“年年有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449号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政融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5515号“年年有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84775号商标、第38837945号商标、第44875308号商标、第14643264号商标、第21282005号商标、第629945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年年有虞”构成,是对成语“年年有余”的不规范使用,易误导中小学生对汉语的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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