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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52774号“首富思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1:32关于第60352774号“首富思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92977号重审第0000002023号
申请人:云南首富思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92977号《关于第60352774号“首富思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9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1400099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上述事实变更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谭诗小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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