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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98311号“Talal Abu-Ghazaleh Tech (TAG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9:16关于第63898311号“Talal Abu-Ghazaleh
Tech (TAG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42号
申请人:塔拉勒•阿布•格扎拉环球公司(离岸)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8311号“Talal Abu-Ghazaleh Tech (TAG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8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92463号“TAG HE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G1303440号“TAG HE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71426号“踏歌 T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746487号“T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946140号“T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224590号“T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455561号“踏歌 T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084761号“TA HE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084756号“TAG HE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1303440号“TAG HE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911780号“TAG SE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1660709号“Tag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3365625号“TAG塔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6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十四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中包含引证商标三至十三的显著识别外文“TAG”、“TaG”,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调制解调器;CD播放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测量装置;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alal Abu-Ghazaleh Tech (TAGTech)”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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