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3340774号“WH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6:51关于第13340774号“WHC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伟洪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建顺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40774号“WH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436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太阳能电池;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极板;光通讯设备;电池开关(电)”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太阳能电池;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极板;光通讯设备;电池开关(电)”部分商品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合同;
2、购销合同、送货单、发货照片;
3、产品包装;
4、阿里巴巴1688国际和国内店铺截图、销售记录截图,亚马逊店铺截图、销售记录截图;
5、仓库一角、部分展会照片及宣传册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在复审阶段均已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伟于2013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1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搅拌器”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2月20日转让至广州伟洪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太阳能电池;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极板;光通讯设备;电池开关(电)”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太阳能电池;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极板;光通讯设备;电池开关(电)”部分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用于证明申请人授权惠州市明裕注塑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购销合同无发票等客观证据佐证已实际履行,送货单、发货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据4阿里巴巴1688国际和国内店铺及亚马逊店铺销售订单页面均系网页证据,未经公证,且部分证据未附翻译件,故我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5中,产品包装、仓库一角、部分展会照片及宣传册等照片均系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太阳能电池;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极板;光通讯设备;电池开关(电)”部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太阳能电池;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极板;光通讯设备;电池开关(电)”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