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089507号“CC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6:39关于第64089507号“CC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874号
申请人:智能合约区块链有限公司(经济特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9507号“CC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35931号“C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指思科认证资深互联网专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 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CCIP”构成, 易被识别为“思科认证资深互联网专业人员”,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