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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14360号“H.蕙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5:44关于第18014360号“H.蕙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628号
申请人:蕙兰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胜思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嘉佰俪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对第18014360号“H.蕙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蕙兰瑜伽”品牌在申请人创始人张蕙兰女士的领导下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891326号“Hui Lan”商标、第5617446号“蕙兰冥想”商标、第6775425号“惠兰瑜伽”商标、第4159701号“蕙兰瑜伽”商标、第4420686号“张蕙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打印件):1、部分张蕙兰女士成就相关新闻截图;2、引证商标详情;3、新华字典“兰”释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地域,引证商标影响力有限,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不存在在先知晓。争议商标是出于正当使用的目的注册的,不具有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18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雨衣;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服装带(衣服)”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由字母“H”及汉字“蕙籣”组成,“H”与“蕙籣”中间用“·”隔开,所以“H”及“蕙籣”为争议商标各自独立的两个部分。争议商标独立识别文字“蕙籣”与引证商标一“Hui Lan”、引证商标二至五各自独立识别文字“蕙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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