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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55604号“E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5:12关于第57655604号“E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85号
申请人:浙江亿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55604号“E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7848号“e·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65541号“ETEK by world wide mu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介面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介面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介面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示灯(电信设备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应急指示灯;信号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指示灯(电信设备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应急指示灯;信号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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