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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1865号“SUAW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1:45关于第63811865号“SUAW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19号
申请人:贺州钟山县双文碳酸钙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1865号“SUAW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62618号商标、第9308168号商标、第568294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SUAWIN”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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