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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514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0:47关于第643514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808号
申请人: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1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4755号“AUTOR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23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13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城市规划、节能领域的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节能领域的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城市规划、节能领域的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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