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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17027号“小瑜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0:14关于第64617027号“小瑜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81号
申请人:陕西思拓信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7027号“小瑜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5128号“小鱼儿及图”商标、第20433711号“小鱼儿及图”商标、第22262898号“小娱儿”商标、第25761793号“小鱼儿及图”商标、第27880905号“小渝儿及图”商标、第38357082号“小虞儿”商标、第40929575号“小榆儿 L’ELM”商标、第62405368号“小鱼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含义、组成元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该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申请商标为其他类别已注册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录入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小瑜儿”,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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