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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7564号“长寿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0:00关于第64557564号“长寿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92号
申请人:北京共合安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7564号“长寿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0157号“长寿岛 CHANGSHOUDAO”商标、第19709328号“长寿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23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家禽(非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长寿岛”,两者仅字体设计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此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食用油;食用豆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亚麻籽油;食用玉米油;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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