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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962130号“WPMM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7:49关于第35962130号“WPMM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75号
申请人:上海盟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西舞兰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对第35962130号“WPMM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字母“WPMMC”为“世界职业时尚模特大赛”的缩写,世界职业时尚模特大赛组织是一家资质齐全的美国职业模特公司。被申请人将“世界职业时尚模特大赛”名称及图形获准注册,且未经主办方或主管单位授权注册该标识,极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世界职业时尚模特大赛”有关,进而具有欺骗性。同时注册在指定服务上,极易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WPMMC”为“世界职业时尚模特大赛”的缩写,其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等服务上,直接表明了其服务内容,明显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不仅“经营异常”、“失信人”,还抄袭摹仿攀附“世界职业时尚模特大赛”的知名度,并将其标志注册,具有囤积商标并出售之嫌,其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WPMMC”相关介绍及媒体报道;
2、360搜索结果截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注册,2020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5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WPMMC”是“世界职业时尚模特大赛组织”的简称,本案争议商标与上述组织简称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图形设计与该组织标志亦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培训;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服务与世界职业时尚模特大赛组织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来源或服务目的、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世界职业时尚模特大赛组织”存在何种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尚无充分理由及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为指定使用“培训”等服务上的通用名称,且也并未仅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等其他特点,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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