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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0413号“村之家CUNZHI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7:37关于第63960413号“村之家CUNZHI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418号
申请人:北京润朋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0413号“村之家CUNZ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52324号商标、第42526094号商标、第110991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村之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村社之家”、“村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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