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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66181号“临河快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5:59关于第64666181号“临河快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411号
申请人:内蒙古海德浩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66181号“临河快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临河”二字有除地名外的第二含义,是申请人对其企业所在地的介绍。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临河快跑”中“临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在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及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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