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741048号“观皆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1:05关于第63741048号“观皆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571号
申请人:山西棒棒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1048号“观皆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观皆宝”与“关节宝”谐音,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误认,且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